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年9月4日      【字体: 】      打印 打印本页    

 

鄂财建发〔2013〕10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2日

 

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以及我省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设立的用于支持全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省级补助资金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支持贫困农户,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元多层次战略确定的重点区域危房改造任务,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农户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统筹考虑各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五保低保户数、农村剩余贫困人口数、农村危房户数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三部委明确的年度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年度资金补助额度,分配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综规〔2012〕6号)精神,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同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账户”,并列财政支出。同时,督促相关部门按项目计划、预算、合同、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将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市、县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要求,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6000元,困难户不超过4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3000元;D级危房改造,五保户、特困户每户补助不超过30000元,困难户不超过10000元,一般困难户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五条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

 

第四章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市级(含市级)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所辖县(市、区)情况,联合上报本地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